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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634号

李勤生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李勤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634号罪犯李勤生,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文化程度大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勤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已执行)。刑期起于2011年7月19日止于2022年6月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勤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勤生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勤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二一年五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审 判 员  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何云鹏

书 记 员  曹 巍

书 记 员  曹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