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33号原告乔小鱼,被告郭红光,被告申鸿雁,在原告乔小鱼与被告郭红光、申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乔小鱼于2013年9月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红光、申鸿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小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鱼撤回对被告郭红光、申鸿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小鱼承担。
审判长 贾学亮
审判员 张国强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