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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833号

在原告乔小鱼与被告郭红光、申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小鱼,郭红光,申鸿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33号原告乔小鱼,被告郭红光,被告申鸿雁,在原告乔小鱼与被告郭红光、申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乔小鱼于2013年9月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红光、申鸿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小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鱼撤回对被告郭红光、申鸿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小鱼承担。

审判长  贾学亮

审判员  张国强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