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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1094号

魏国海与车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国海,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魏国海,汉族,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车告,汉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海诉被告车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海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国海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邵 影

人民陪审员  陆 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