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魏国海,汉族,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车告,汉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海诉被告车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海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国海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邵 影
人民陪审员 陆 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