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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85号

谭永念与李永兵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永念,李永兵,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85号原告谭永念,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陈文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中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兵,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213-X。法定代表人罗安友,经理。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3072-3。负责人罗安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刁宏伟,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359726-6。负责人田维智。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念诉被告李永兵、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念撤回对被告李永兵的起诉。原告谭永念对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公司的诉讼继续进行。

审 判 长  刘伟光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