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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鲤民初字第5166号

原告丁清央与被告福建泉州新世纪鞋服有限公司、吴奕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清央,福建泉州新世纪鞋服有限公司,吴奕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5166号原告丁清央,男,回族,194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系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泉州新世纪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建通,总经理。被告吴奕宣,女,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丁清央与被告福建泉州新世纪鞋服有限公司、吴奕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清央以其与被告福建泉州新世纪鞋服有限公司、吴奕宣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清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清央负担。

审判员  黄春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林清波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