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立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戚登福,男,1938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霍邱县。2013年9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戚登福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68年5月起诉人退伍后被保送霍邱县粮食局做临时工,一直未转正。1990年2月13日,安徽省下发的《安徽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1970年底以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与起诉人相同情形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与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同样对待。而霍邱县粮食局没有按通知要求落实,导致起诉人退休后的工资比同期参加工作的人每月少拿上千元;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定起诉人的工资中存在工作疏忽,导致起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待遇未能享受。因此,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1、霍邱县粮食局补发拖欠工资138184元;2、霍邱县粮食局为起诉人重新核定工资,补报社会保险局;3、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起诉人重新核定工资数额。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戚登福认为霍邱县粮食局没有落实有关政策,导致起诉人退休后工资减少,现要求霍邱县粮食局对起诉人的工资重新核定并补发,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范围;起诉人戚登福要求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重新核定工资数额,该起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戚登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艾东
审 判 员 李 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庆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