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269号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光蔚。委托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