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商初字第901号

顾仲良与贺军明、虞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仲良,贺军明,虞爱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01号

原告:顾仲良。

被告:贺军明。

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仲良与被告贺军明、虞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军明、虞爱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仲良撤回对被告贺军明、虞爱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顾仲良负担。

审 判 员 陈青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徐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