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黄建新。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依然存在,愿与被告和好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胡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