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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16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黄建新。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依然存在,愿与被告和好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胡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