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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行终字第10号

王建明、遂川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王建明;遂川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赣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明,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委托代理人蒋善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凌秋,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肖峰,遂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洪浩,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明因其诉遂川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善祺,被上诉人遂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肖峰、邱洪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葛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饶晓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