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赣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明,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委托代理人蒋善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凌秋,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肖峰,遂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洪浩,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明因其诉遂川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善祺,被上诉人遂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肖峰、邱洪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葛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饶晓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