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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155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