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百度搜索“”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