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29号
原告:汪林,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吕梅华,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诉被告吕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林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汪林负担。
审判员 樊燕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