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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29号

汪林与吕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林,吕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29号

原告:汪林,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吕梅华,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诉被告吕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林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汪林负担。

审判员  樊燕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