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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2420号

原告韩小竹与被告舒先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小竹,舒先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韩小竹,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传印,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先品,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竹与被告舒先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竹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小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