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保字第37号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陈黎珍,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峥嵘、葛艳芹,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古城东门旁半月湾商业街30号。法定代表人张飞云,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陈晓丹,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号之五(故宫裕景)****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担保人薛命明,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号之五(故宫裕景)****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陈黎珍与被申请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陈黎珍请求诉讼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8月29日提请本院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200万元为限,申请人陈黎珍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晓丹、薛命明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69号之五(故宫裕景)3601、3605室的房产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陈黎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陈黎珍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担保人陈晓丹、薛命明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裕景)3601、3605室的房产;
三、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陈庆辉
审判员 陈少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