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李铁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王爱英,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毛与被告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毛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铁毛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