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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95号

李铁毛与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铁毛,王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李铁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王爱英,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毛与被告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毛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铁毛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