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岳元田,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刘正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斯强,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岳元田与被告王斯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赵行杰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鸣良
审 判 员 徐寨华
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