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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517号

傅美君、王光明等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傅美君,王光明,朱福丽,王进红,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美君。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红。

法定代理人:朱福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XX。

上诉人傅美君、王光明、朱福丽、王进红为与被上诉人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递交上诉状之后缴纳上诉费用,又未按本院通知的日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美君、王光明、朱福丽、王进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郑尹秋

代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