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美君。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红。
法定代理人:朱福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XX。
上诉人傅美君、王光明、朱福丽、王进红为与被上诉人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递交上诉状之后缴纳上诉费用,又未按本院通知的日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美君、王光明、朱福丽、王进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郑尹秋
代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