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188号
原告:金春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贤焕。
被告:苏连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丽与被告苏连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丽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金春丽负担。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金哲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