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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188号

金春丽与苏连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春丽,苏连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188号

原告:金春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贤焕。

被告:苏连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丽与被告苏连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丽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金春丽负担。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金哲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