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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44号

叶季锐与夏登宝、赵年英、张致梅、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季锐,夏登宝,赵年英,张致梅,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叶季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夏登宝,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赵年英,女,1956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致梅,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夏某某,男,200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夏登宝、赵年英、张致梅、夏某某在本院(2013)鸠执字第253号案执行款中的215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