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35号原告张海滨,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伟,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太原。被告高莉丽,女,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滨诉被告王伟、高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伟、高莉丽银行存款合计一百四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