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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135号

张海滨与王伟、高莉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滨,王伟,高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35号原告张海滨,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伟,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太原。被告高莉丽,女,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滨诉被告王伟、高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伟、高莉丽银行存款合计一百四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