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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066号

李仓娥、海爱琴等与付继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仓娥,海爱琴,刘志博,付继伟,付建设,罗根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李仓娥,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海爱琴,女,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志博,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仓娥之子。被告付继伟,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付建设,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罗根香,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原告李仓娥、海爱琴、刘志博诉被告付继伟、付建设、罗根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需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