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李仓娥,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海爱琴,女,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志博,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仓娥之子。被告付继伟,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付建设,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罗根香,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原告李仓娥、海爱琴、刘志博诉被告付继伟、付建设、罗根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需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