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336号
原告:严碎苏。
被告:严仲章。
被告:严秀芬。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严碎苏诉被告严仲章、严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丽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赵春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