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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336号

严碎苏与严仲章、严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碎苏,严仲章,严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336号

原告:严碎苏。

被告:严仲章。

被告:严秀芬。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严碎苏诉被告严仲章、严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丽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赵春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