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黄世礼,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份号码:×××0016。委托代理人王相阳,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明峰。被告陈远军,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81X。被告惠州市惠阳凯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钟友新。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负责人谷新建。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世礼诉被告陈远军、惠州市惠阳凯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世礼与被告陈远军、惠州市惠阳凯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世礼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120.50元,由原告黄世礼负担。
审判长 潘伟雄
审判员 谢运生
审判员 钟新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钟玉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