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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邓秀容与杨景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邓秀容,杨景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原告:邓秀容。

被告:杨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秀容诉被告杨景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秀容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秀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秀容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