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原告:邓秀容。
被告:杨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秀容诉被告杨景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秀容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秀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秀容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