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吕静华。被告蔡明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百度搜索“”
吕静华与蔡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吕静华。被告蔡明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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