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485号原告李某被告梁某(缺席)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9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酒后对自己大打出手,经常赌博,且有多名第三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2年农历正月自己与被告吵架后分居至今。现请求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仅口头答辩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1992年11月24日生一女梁某,1997年2月6日生一子梁某。现女儿已成年。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有时酗酒后对原告动粗,且对原告及孩子照顾不周,为此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其又自愿撤诉。2012年农历正月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和原告发生争吵,后夫妻分居。为此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原告李某离婚态度坚决,故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但其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孩子,其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分居,现两人分居尚不足两年,故夫妻感情应属尚未完全破裂。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有多名第三者、赌博的事实,其亦无证据证明,依法不予认定。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国栋
审 判 员 杨建辉
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