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34号
申请人:陈秀珍。
被
申请人:王姗姗。
申请人陈秀珍与被申请人王姗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王姗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14号103室房产(保全金额6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秀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姗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14号103室房产(保全金额69万元)。申请人陈秀珍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沈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