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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949号

索某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索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949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女,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张某某在你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陆仟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