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949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女,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张某某在你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陆仟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