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104号原告徐荣,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平,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菲,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男,194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诉被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尹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