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华。
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
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孔玉萍。
原审
第三人:代书元。
上诉人李秀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华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上诉人李秀华负担262.00元,余款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铁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