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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李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华,刘海军,孔玉萍,代书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华。

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

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孔玉萍。

原审

第三人:代书元。

上诉人李秀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华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上诉人李秀华负担262.00元,余款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铁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