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00597号原告邹爱民被告康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爱民与被告康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彦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孔宪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邹爱民与被告康铁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00597号原告邹爱民被告康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爱民与被告康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彦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孔宪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