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72号原告邓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