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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343号

申请执行人杨瑞云与被执行人周跃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瑞云,周跃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343号申请执行人杨瑞云,女,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生产资料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跃民,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瑞云与被执行人周跃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瑞云20**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跃民已将本市建国路信义巷3号院红砖楼西单元1层一室一厅腾交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斌执行员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