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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刑初字第00309号

贾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方某某,朱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霍刑初字第0030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绰号贾六孩,男,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2月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19日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男,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绰号动物,男,回族,199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于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老雁,2012年10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19日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方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国、代理检察员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方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袁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至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方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城南村揽胜棋牌室开设赌场,每日两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万余元。贾某某、高某某、方某某轮流坐庄,组织数十人参与赌博。其中1月10日,贾某某、方某某坐庄,组织29人参赌,涉案赌资达167318元,抽头渔利25400元。另查明,1993年1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有前科。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属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告人袁某某原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执行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羁押41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霍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罚款收据、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本院(1993)霍法刑初字第21号及(2012)霍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汪某为、龚某龙、李某、张某、廖某、徐某良、朱某成、季某亮、张某乔、刘某亮、范某、张某荣、刘某、申某、熊某、王某勤、常某敏、徐某燕、郑某、赵某、韩某松、储某余、张某云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方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为主犯。但高某某、方某某、袁某某、朱某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提出方某某作用较小、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方某某、朱某某、袁某某自愿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现场查获的赌资应予追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霍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中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五、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六、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七、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朱某某、袁某某的违法所得各10000元,予以追缴;现场查获的赌资167318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梅玉琴

审  判  员 刘功群人民 陪 审员 冯纪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代) 陈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