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杨岚。委托代理人彭彬。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法定代表人劳伦特(LaurentOlszewski)。委托代理人范晨光。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德明(JeanDumont)。委托代理人范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薇
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
人民陪审员 吴琴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