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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执字第176号

孙宁申请执行杨波、蒋丽、刘刚、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宁,杨波,蒋丽,刘刚,李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孙宁,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波,住平罗县。被执行人蒋丽,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刚,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旭东,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波、蒋丽、刘刚、李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宁执行款13138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66元、执行费15737元,合计1349443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波、蒋丽、刘刚、李旭东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3494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丁万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钱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