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商初字第1662号

徐××与钱×、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钱×,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662号

原告:徐××。

委托代理人:郭××。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钱×。

被告:钱××。

原告徐××为与被告钱×、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裁定查封被告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68t29号北���现代牌小型汽车。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灵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徐××起诉称:2013年5月16日,被告钱×因家庭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并约定了原告为实现债所支付费用的承担方式。被告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未予归还。现请求判令:

一、被告钱×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钱×、钱××存在借款保证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钱×交付借款6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两被告,两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6日,被告钱×因需资金周转经被告钱××担保向原告徐××借款,双方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钱×向原告徐××借款60000元,每万元月息为200元,利息每月16日支付;被告钱××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徐××于当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向被告钱×支付借款60000元。借款后,被告钱×未归还原告徐××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钱××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原告与被告钱×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钱×返还借款,被告钱×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钱××系本案借款担保人,依约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借款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钱×负担,被告钱××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张灵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