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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478号

秦加银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加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478号罪犯秦加银,绰号“秦三娃”,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加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交纳,民事赔偿10000元未交,出具困难证明)。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遂中刑终字第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8年1月24日止于2015年7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30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44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8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加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加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加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桓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何 云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