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560号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苑雷英

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