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苑雷英
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苑雷英
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