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05号
原告:叶吉航。
被告:胡云飞。
被告:阮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吉航与被告胡云飞、阮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吉航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