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明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梅铎 来自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明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梅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