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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136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明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梅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