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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581号

李加顺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加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581号罪犯李加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情况说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340号和(2005)川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5年5月20日止于2023年5月1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自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384号和(2011)成刑执字第579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加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加顺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加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桓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何 云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