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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485号

杨丽勤与翟瑞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丽勤,翟瑞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杨丽勤,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晓,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瑞冬,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勤诉被告翟瑞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勤撤回起诉。诉讼费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方子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