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商初字第265号原告王国宪,汉字。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恒地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宪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准予免交。
审判长 王学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郝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