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85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袁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美玲 百度搜索“”
董某甲诉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85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袁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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