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杨华,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刘云猛,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法定代表人张仰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刘云猛、邹城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爱国
审判员 黄 燕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