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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810号

杨华与刘云猛、邹城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华,刘云猛,邹城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杨华,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刘云猛,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法定代表人张仰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刘云猛、邹城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爱国

审判员  黄 燕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