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23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代理人:唐文刚,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主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代理人:胡志强,男,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与被告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元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文刚与被告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带有两个孩子,男孩“黄某”,于1987年12月11日出生,女孩“黄某”,于1989年1月10日出生,原、被告因缺乏足够的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带着自己的女儿离家出走,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主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带有两个孩子,男孩“黄某”,于1987年12月11日出生,女孩“黄某”,于1989年1月10日出生,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阴历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椐原、被告举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事实所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主某系合法婚姻,虽系再婚,但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正确对待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对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