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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特字第3号

陈先英、王才昕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陈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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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陈先英。

委托代理人:王才昕,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先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阿林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先英诉称:申请人陈先英与被申请人黄阿林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黄阿林于1998年4月份,以外出经商为由出走,经四处查找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近16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阿林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黄阿林,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份证号:××,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村人,与申请人陈先英系事实婚姻关系,上述事实经象山县公安局高塘边防派出所、象山县高塘岛乡政法民政办及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被申请人黄阿林于1998年4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该事实经象山县公安局高塘边防派出所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7版发出寻找黄阿林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黄阿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阿林离家出走已近16年,一直音讯全无,申请人陈先英作为其妻子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黄阿林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杨森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