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郸城威亚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亚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学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世鑫盛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鑫盛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拥军,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郸城威亚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鑫盛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郸城威亚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郸城威亚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郝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