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585号罪犯何涛,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遂中刑初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7年11月13日止于2017年11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2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桓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何 云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微信公众号“”